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亂傳假新聞和假消息的法律責任!

 
2019-08-14

亂傳假新聞和假消息的法律責任!

文 / 陸懿聯合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李路宣律師

由於近來不論是在臉書、PPT等網路平台,皆不時傳出有人用假新聞帶方向,甚至是散布不實災情之狀況,更甚者,在擔心中國利用「網軍」操縱假新聞,有危及我國國安之疑慮,因此對於假新聞之認定與處罰方式,便極為重要!對於假新聞處罰之修法在近期也一直有相關之討論。

但是事實上,對於假新聞或假消息之處罰,我國已有許多法規定有明文,若針對此種不實資訊侵害之對象則可分成以下兩種型態:

 

一、侵害特定人士對象的假新聞或假消息

(一) 加重誹謗罪

若網友散布之假新聞或假消息,是以侵害特定個人之名譽為目的,此時可能涉及的責任是刑法第310條之加重誹謗罪:「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雖然同條的第三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行為人至少要提出證據資料,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才能免罰。且若是該資訊是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仍有可能無法脫罪。

(二) 意圖使人當選或不當選而誹謗罪

由於在選舉前,常常各種打擊候選人之言論或風向四起,進而影響選舉之結果,故為端正選風,避免以傳聞不實之謠言,以訛傳訛,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條規定:「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或意圖使被罷免人罷免案通過或否決者,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由於是處罰行為人藉由不實言論或資訊影響選舉結果,所以刑度會比刑法的誹謗罪加重許多!

(三) 民事上之責任(精神慰撫金、公開道歉)

網路上散布假新聞或假消息,若有侵害到特定人的名聲、形象等等,此屬於民法第195條第一項之人格權中之名譽權,依民法第195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因此被害人除了可以請求精神慰撫金外,亦可要求行為人在公開平台(如報紙、臉書、PTT)道歉之方式來回復被害人名譽!

二、製造大眾恐慌的假新聞或假消息

我國對於製造及散布假新聞或假消息,造成大眾恐慌之行為,會因為所散布之不實資訊的內容或影響之對象不同,而在不同法規分別定有處罰:

(一) 恐嚇公眾罪

刑法第151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 散布或傳播不實疫情消息罪

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規定:「散播有關傳染病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三) 意圖影響有價證券交易價格而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罪

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一項第6款、第171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下列各款之行為:意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而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若有違反,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若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四) 影響公共安寧之行為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一項第5款規定:「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本條規定較為抽象,依據立法理由,此規定之目的是為了禁止散佈謠言,以維持公共安寧。所謂謠言,乃無事實根據憑空捏造,無的放矢之謂。而散佈之方式,不問出於口頭或文字,且不以發生實害為必要。

(五) 近期可能修法方向

內政部表示因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一項第5款之要件抽象不明確,造成認事用法困難,故修法方向是針對散布不實之事使公眾產生畏懼,訂有罰則,並刪除拘留,將罰鍰提高至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此外,鑑於過往重大災害發生時,許多不實資訊嚴重影響救災,內政部也修正「災害防救法」,明定針對通報災害的不實資訊,或以任何方式散布,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或有危害安全之虞,甚至因而致人員傷亡情形,最高可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拘役或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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