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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工時過長

案件經過:

孫姓空服員抱病執勤猝逝桃園市勞檢處調查指出,孫員執行米蘭飛航勤務於回程反映身體不適9月25日5時55分抵台,孫員就近於桃園機場2樓聯新醫院就診,於過境櫃台等待醫生,期間孫員自述身體不適,經醫生診療孫員有發燒狀況,施打退燒針並開立退燒口服藥後,孫員自行搭計程車回到租屋處,因病況惡化,預計轉往加護病房繼續治療。家屬考量照護因素,10月8日轉診至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後經家屬告知10月10日孫員晚間宣告不治死亡。

#工時依據

按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2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84小時。按第32條第2項規定,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1日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1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按第36條規定,勞工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休息,作為例假。又按第24條規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1/3以上;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2/3以上標準加給之。正常工時制下,勞工延長工時之加班行為,雇主應額外計算加班費給付勞工或行補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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