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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牙與年終獎金之相關法律問題



企業法訊--尾牙與年終獎金之相關法律問題

文/ 陸懿聯合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李路宣律師
 

一  企業發放尾牙獎金是否須辦理扣繳?


依據《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規定,凡是競技、競賽、機會中獎等形式所發放的獎金,原則上應按給付全額扣取10%稅款隔月向國稅局繳納,並於隔年申報扣繳憑單,但若應扣稅額未超過2,000元,便可以免辦扣繳。


二  若是「人人有獎」之獎金形式,是否仍需依前述規定扣繳?


若採用人人有獎之形式,由於非屬於機會中獎型之獎金,故不管設定何種領獎條件,都是屬於「非每月給付」的薪資,此時便依據一般的《薪資所得扣繳辦法》來進行扣繳即可。
 

三  員工是否有「年終獎金之請求權」?


依勞動基準法第29條規定:「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

依此規定,員工在發放年終獎金或紅利之年度,公司的盈餘在繳納稅捐、彌補虧損等事項後若仍有盈餘,員工只要符合「全年工作」以及「無過失」之條件,公司便應給付年終獎金,若未給付,員工便可主張「年終獎金之請求權」。

此外,若在面試或簽訂勞動契約時,雇主有保證「年終獎金N個月」或是保證「年薪12+N月」,此時因年終獎金已成為勞動契約之一部分,則此部分之年終獎金將有可能被認定係「工資」而應予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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