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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與贈與

2018-03-01

親人過世,繼承人私自領錢分遺產?


偽造與變造文書罪,依刑法210條以下規範,其中偽造與變造行為的差別在於:

偽造:在文書上的「簽名」部分造假,也就是沒有權利製作文書的人,使用或捏造他人名義做成文書的行為。

變造:在文書上的「內容」部分造假,也就是沒有權利改變文書內容的人,就真正文書的內容作改變,但沒也破壞該文書的原有性質。

如果偽造或變造文書的行為,足以對於公眾或者他人產生損害,將可能構成犯罪。

在本案中,婦人在世時把存摺與印章交給妹妹保管及處理,可以認為有委任關係存在,然而委任關係在婦人死亡時消滅 (依照民法第550條),此時妹妹無權利再使用婦人的名義填寫提款單提款,因此在提款單上使用婦人的名字構成偽造文書行為。

在繼承的部分,妹妹取款後,平分給婦人之在世配偶與其子女,雖看似為公平的遺產分配,但是過程可能忽略了支付喪葬費用、滿足債權人債權、繳納遺產稅等步驟,率先分配在將來也容易造成糾紛,因此繼承發生時,更完備的作法應為:

向醫院申請開立死亡證明。
至戶政單位辦理亡者除戶。
繼承人於知悉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如不清楚被繼承人之財產,可至國稅局申請查詢被繼承人財產、所得及贈與資料。(民法第1156條)
透過遺產清冊的陳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使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報明債權。(民法第1157條)
償還被繼承人生前債務。(民法第1159條)
於繼承發生6個月內向國稅局申報,並繳納遺產稅。
依被繼承人遺囑意旨或民法繼承編之規定進行遺產分配。

新聞來源: 受亡姐委託處理遺產 妹妹遭姐夫提告偽造文書起訴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350491


只有婚生子女(或親生子女)才能是繼承人嗎?養子女是否可以是繼承人呢?首先在民法第1079-3條「收養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溯及於收養契約成立時發生效力。」在法院認可收養確定之時,收養便回溯從成立收養契約的時候就發生收養的效力。第1077條「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所以養子女在收養被法院認可確定的時候,溯及收養契約成立之時,養子女與親生子女一樣並無不同,當然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而得為繼承人(繼承之時收養契約仍存續中,未終止)但如果今天繼承開始之時,收養業已終止或無效,自然非繼承人。至於未辦理收養的情形,即便現實生活中早已互相稱呼爸媽兒子女兒,與親生子女無異,在法律上依然不具備父母子女關係,僅是姻親關係而已,無法成為繼承人。
拋棄繼承為

2017-07-28
遺產與繼承
Q.威廉與敏敏(育有一女禾川15歲,與前夫冷先生所生)於2000年結婚,婚後兩人有一已婚之女山禾(現年21歲)。威廉名下有不動產數筆、保險金300萬(指定受益人為威廉父母)及存款800萬。此外亦有債務1000萬。

威廉於2017年因病去世,誰可以繼承威廉的遺產?又拋棄繼承是全部拋棄還是可以拋棄一部分,只留財產?


民法第1138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同法第1139條「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繼承人順序直系血親卑親屬,即子女、內外孫子女、曾孫子女等為第一順位(不論是兒子或女兒、子女是否已結婚、有無分家;孫子女也不分內孫外孫等等均屬之),子女、內外孫子女如同時存在,則是以親等近者為優先,親等較遠者則暫時非在繼承人之列。如無第一順位之繼承人則依次往下。而配偶則是當然繼承人,與其他順位繼承人同為繼承。

只有婚生子女(或親生子女)才能是繼承人嗎?養子女是否可以是繼承人呢?首先在民法第1079-3條「收養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溯及於收養契約成立時發生效力。」在法院認可收養確定之時,收養便回溯從成立收養契約的時候就發生收養的效力。第1077條「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所以養子女在收養被法院認可確定的時候,溯及收養契約成立之時,養子女與親生子女一樣並無不同,當然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而得為繼承人(繼承之時收養契約仍存續中,未終止)但如果今天繼承開始之時,收養業已終止或無效,自然非繼承人。至於未辦理收養的情形,即便現實生活中早已互相稱呼爸媽兒子女兒,與親生子女無異,在法律上依然不具備父母子女關係,僅是姻親關係而已,無法成為繼承人。
拋棄繼承為被繼承人之財產債務全部拋棄,無法僅拋棄債務部分而繼承財產。即便沒有特別表示要限定繼承,現行民法亦全面採法定限定繼承,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但要注意的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民法第1156條),如未開具財產清冊,之後陸續有債權人主張債權而繼承的財產不足清償時,仍是有可能要以自己的財產來清償債務。

此外保險法第113條規定「死亡保險契約未指定受益人者,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保險金如果有指定受益人,保險金並不會計入遺產裡面,而由受益人取得。但若沒有受益人的情形​,保險金就屬於遺產中的一部分,辦理拋棄繼承​,便一併都拋棄,不得主張要受領該保險金。同理假如保險金的指定受益人同時也是繼承人時,亦不須將其所得獲得的保險金與其他繼承人一起分配。

  • 在辦理繼承登記之前,納稅義務人(如也遺囑執行人則為遺囑執行人;無則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無遺囑執行人及繼承人則為遺產管理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算6個月內向國稅局辦理遺產稅申報。
  • 被繼承人所留的財產,不論金額大小或是否超過免稅額都應該辦理遺產稅申報(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0條)。
  • 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1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繼承人於3 個月內聲請登記;逾期仍未聲請者,得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前項列冊管理期間為15 年,逾期仍未聲請登記者,由地政機關將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清冊移請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 (土地法第73 條之1)
A.在本案例中威廉如未收養敏敏於前夫所生之女禾川,因並非是威廉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只是姻親而已,除敏敏及山禾為繼承人外,禾川自然不具繼承人之資格而無法繼承威廉之遺產。繼承人敏敏及山禾無法只選擇繼承財產的部分,僅能選擇全部拋棄繼承或是採用限定繼承,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對於債務負清償責任。

繼承順位 人員 備註
第一順位 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係子女、曾係子女 如同時存在以親等近者為先
第二順位 直系血親尊親屬:父母  
第三順位 兄弟姊妹  
第四順位 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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