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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收到傳票但人在國外

Q:收到傳票但人在國外

台灣的家收到一張刑事傳票妨害名譽,但我人已經飛到日本就讀語言學校就讀一年,所以目前還無法確定何時回國目前家人有幫我寄出請假狀,想請問一下

1. 這次請假之後會不會一直又收到傳票呢?目前只是偵查階段

2. 如果沒辦法請假,是否被強制回國呢?

3.如果可以改日期,能否一年以後呢?

4.請問這會有前科問題嗎?

5.假如對方沒有意願和解 後續會變成什麼樣的流程呢?

 

A:

#案例解析

如您所述,您目前在日本就讀語言學校,並已向地檢署提出請假狀,而您是否已提出語言學校須就讀1年之證明文件,而是否已在書狀內容中告知,若已告知,檢察官可能會認定您有正當理由未到場而准許請假,改期再傳,檢察官可能會考量您的狀況,等您一年後回國再訂庭期,或者是改期再傳,仍未到,就通緝您,這是檢察官職權決定的範圍。因此,建議您可以委託律師幫您撰狀回應,並代理出庭,律師亦可以在偵查中與對方洽談和解,以俾整起案件圓滿落幕。至於對方若沒意願和解,就是依照法定流程,交由檢察官決定是否起訴,若檢察官起訴,則交由法院決定是否判刑或給予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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