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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025.10

刑法-未結帳順手拿走商品

 案件經過:

台北鳳梨酥老店「佳德鳳梨酥」是許多民眾、遊客必買的人氣點心名店於10月2日上午,當日,一名身穿白帽、配戴口罩的神秘阿北,順手把店裡的鳳梨酥在未結帳的情況下擅自帶出店外。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判決案例分析

105年刑事判決就認為:「…佐以被告於案發時係年近60歲之人,顯示被告因年紀因素,加上身體疾病、服藥等因素,一時忘記結帳或結帳程序判斷錯誤,並非毫無可能。被告前述拿取賣場內之財物即欲離開賣場之行為,固然合於竊盜罪之客觀構成要件,一般而言,符合犯罪客觀構成要件之行為,即可據以推認行為人之主觀犯意;然於本案就被告身體 狀況、案發時之舉動反應,有上揭特殊情狀,況且被告供稱當日身上有帶8千多元等語佐以與告訴人於警詢中亦證述被告有拿1千元說要付帳等語),足證被告確有準備購買總價120元之水銀電池之款項。故單憑被告拿取物品擅離賣場之行為,仍不足以確信被告具備竊盜罪之主觀犯意,因認被告所辯係一時失察而攜出商品等語,尚非絕無可信。」

綜合上述判決,足見法院在審判實務上,對於主張「尚未付錢」的個案,仍會以犯罪嫌疑人「行為當下的精神狀況」以及「行為後態度」作為判決之基礎。

#竊盜可能造成的刑責
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所有而違法去竊取他人「動產(錢財、物品)」的人,就是觸犯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的非法利益,而竊佔他人的不動產,也是依前項竊盜罪規定處理。。
 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 當犯前條第1項、第2項的罪,還剛好符合下列其中一項情形的人,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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