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遣散費如何計算
Q:遣散費如何計算
想請問目前在藝品店上班 (私人的),如果老闆歇業的話 我有資遣費可以拿嗎?還有休假未休完的部分怎麼處理?
A: #勞基法規定
依勞基法第11條規定:「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一、歇業或轉讓時。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可知若如您所述,藝品店老闆歇業,應該是以前開條文第1款之規定與您終止勞動契約。
另依勞基法第16條之規定,老闆應提前告知員工,並使您得另行請假外出謀職,關於預告期間的部分,若您年資未滿一年,老闆應提前10日預告;若滿一年以上但未滿三年,則預告期間應為20日;三年以上者,則預告期間為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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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依勞基法第17條規定:「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前項所定資遣費,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可知雇主依勞基法第11條之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仍應發給勞工資遣費,因此,您有資遣費可以拿。
最後,依勞基法第38條規定第4項規定,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因此,若您有未休畢之特休日數,老闆應該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4項規定發給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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