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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雇主說開除非資遣我

Q:雇主說開除非資遣我

公司型態為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司服務已12年,公司未提供電腦讓我製作報表,也不提供文具用品,全部都是用我自家的。老闆有時會出言不遜辱罵我三字經,今老闆主提將開除我,但我主張非自願,請問開除與資遣有何不同之處?

 

A: 雇主解僱勞工在法律上須符合勞基法第11條、第12條之條件,否則即為非法解僱,不生解僱之效力。

 

#勞基法規定

雇主依勞基法第11條之規定:「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終止勞動契約,即為「資遣」,此時,雇主應依勞基法第16條之規定提前預告,並依勞基法第17條之規定給予資遣費,且依法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勞工。

 

雇主依勞基法第12條之規定:「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終止勞動契約,即為「開除」,此時,雇主即無須預告,亦無需給付資遣費,更毋庸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勞工之必要。

 

#案例解析

依您所述,雇主主張要開除您,而您主張資遣,若雇主解雇您並無勞基法第12條第一項各款事由存在,則雇主之解雇不生效力,您可依據勞基法第14條之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預告期間薪資及資遣費,以及要求雇主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若雇主不予理會,建議您向公司所在地之勞工主管機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以維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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