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員工非自願排休卻被公司扣薪水
Q: 員工非自願排休卻被公司扣薪水
本人所在的公司是小型安親班,職位為全職老師,日前於6/30離職,六月的薪資於7/8到帳,卻發現被扣除在職間,所有排休時數的薪水。*備註:「排休」非排定「特別休假日」
在離職前,主管僅告知「離職日之後仍有休假未休完的部分,會結算現金給我」,但直到離職前,公司並無提及「如有欠公司休假時數,則會扣在最後一個月的薪資中」;
在入職時,公司確實有提到「排休就是在每月假卡上扣時數」,然而休假的安排皆由公司決定,並非由員工個人意願自行安排休假時數的;且在入職時,公司也並無提及「排休」等於「無給薪」這樣的規定。
想請問,公司請員工排休,卻在無告知「排休就不給薪」的狀況下扣除員工薪水,是否違反勞基法呢?
A: #勞基法規定
依照勞基法第39條第一項規定:「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案例解析️
如您所述,您是全職老師,領的是月薪,休假的安排皆由公司決定,而公司排休之日應認定為您的休息日或是例假,公司本應依前開規定給予工資,若公司違反前開規定,未給付您例假或休息日之薪資,則依勞基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主管機關可裁處2萬~100萬罰鍰,您也可以就公司違反勞基法乙事與公司終止勞動契約,並依法請求開立非志願離職證明書以及資遣費等。就公司前開違反勞基法之行為,您可以向當地勞工主管機關申訴檢舉,同時可以向當地勞工主管機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追討工資、資遣費等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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