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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員工非自願排休卻被公司扣薪水

Q: 員工非自願排休卻被公司扣薪水

本人所在的公司是小型安親班,職位為全職老師,日前於6/30離職,六月的薪資於7/8到帳,卻發現被扣除在職間,所有排休時數的薪水。*備註:「排休」非排定「特別休假日」

在離職前,主管僅告知「離職日之後仍有休假未休完的部分,會結算現金給我」,但直到離職前,公司並無提及「如有欠公司休假時數,則會扣在最後一個月的薪資中」;

在入職時,公司確實有提到「排休就是在每月假卡上扣時數」,然而休假的安排皆由公司決定,並非由員工個人意願自行安排休假時數的;且在入職時,公司也並無提及「排休」等於「無給薪」這樣的規定。

想請問,公司請員工排休,卻在無告知「排休就不給薪」的狀況下扣除員工薪水,是否違反勞基法呢?

 

A: #勞基法規定

依照勞基法第39條第一項規定:「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案例解析

如您所述,您是全職老師,領的是月薪,休假的安排皆由公司決定,而公司排休之日應認定為您的休息日或是例假,公司本應依前開規定給予工資,若公司違反前開規定,未給付您例假或休息日之薪資,則依勞基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主管機關可裁處2萬~100萬罰鍰,您也可以就公司違反勞基法乙事與公司終止勞動契約,並依法請求開立非志願離職證明書以及資遣費等。就公司前開違反勞基法之行為,您可以向當地勞工主管機關申訴檢舉,同時可以向當地勞工主管機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追討工資、資遣費等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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