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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提出離職被倒扣薪水

Q: 提出離職被倒扣薪水

7/1號我提出離職寫好離職單了,離職日寫7/10號,但老闆說正職離職要提前20天,我在那邊只做三個月多而已,但後來我沒有做到10號,我曠職,那邊的規定是說曠職扣三天的薪水請問這樣合理嗎?還有,我想問如果他想扣到我六月的薪水這樣可以嗎?(六月我有做完,但多請一天假)已經7/11號了六月薪水還沒進來

 

A: #勞基法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雇主依第11條或第13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之。又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同法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案例解析

如您所述,您離職日訂於7月10日,已於10天前預告離職,合乎勞基法第16條之規定,老闆要求正職離職要提前20天等語與勞基法第16條規定不符而無效。就您曠職部分,公司雖規定曠職要扣三天薪水,但依照勞基法第22條及第26條之規定,可知員工工作幾天就該給幾天的薪水,不可以多扣,公司若直接扣您三天薪水,且從六月份薪水扣除,薪水也遲遲但現在未給您的話,雇主之行為都已違反勞基法前開規定,則就公司前開違反勞基法之行為,您可以向當地勞工主管機關申訴檢舉,依勞基法第79條及第81條,主管機關可裁處2萬~100萬罰鍰,同時可以向當地勞工主管機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追討積欠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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