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離職單上無公司簽章具法律效益嗎
Q: 離職單上無公司簽章具法律效益嗎
前公司在我做快滿三個月時,老闆突然說我不適合這份工作,但不是工作我沒辦法勝任,不適合的理由是我不會跟客戶social(公司型態屬實驗室),所以不適合。
我跟老闆說那就開非自願離職證明給我我要去申請失業補助,老闆同意了,但說離職單要半個月後才能開給我,當下沒想太多我也同意了。
離職前我有簽了離職單上離職原因有寫依勞基法第11條辦理,我怕公司反悔簽完當下有拍了照片存證,但上面公司的主管簽名或蓋公司章,如果公司反悔了不開非自願離職單給我,這張沒簽名的非自願離職單有法律效益嗎
A: #就業保險法規定
依就業保險法第25條之規定:「被保險人於離職退保後二年內,應檢附離職或定期契約證明文件及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證件,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申請失業認定及接受就業諮詢,並填寫失業認定、失業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受理求職登記後,應辦理就業諮詢,並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未能於該十四日內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時,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於翌日完成失業認定,並轉請保險人核發失業給付。第一項離職證明文件,指由投保單位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之證明;其取得有困難者,得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之同意,以書面釋明理由代替之。前項文件或書面,應載明申請人姓名、投保單位名稱及離職原因。申請人未檢齊第一項規定文件者,應於七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視為未申請。」,可知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可由投保單位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開立。
#案例解析️
依您所述,您的離職單雖著名離職原因依勞基法第11條辦理,但您公司尚未在該離職單上用印,該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尚未生效,當然不具法律效益。因此,若公司事後反悔拒不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給您,建議您可以向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亦可依前條規定,向工作所在地附近的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主管機關查證,便會另外核發離職證明文件給您,以便您申請失業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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