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相關-有限公司解散清算及非負責人簽約
Q: 有限公司解散清算及非負責人簽約
有限公司解散約一年多後接了一場工作,簽約是用解散公司(因不知道不能再用),解散公司負責人原本是老婆,簽約時負責人是老公,公司沒清算(不知道要清算),業主匯款都是匯老公帳戶,問題一、請問這有刑事責任嗎?問題二簽約負責人跟解散公司不同,這會有什麼名目提告嗎?問題三目前業主卡著尾款不付,收到的款項有申請一家新的公司開發票給業主,請問以上問題如果上法院我有利嗎?
A: #公司法規定
依公司法第79條之規定:「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公司法第8條第二項之規定:「公司之經理人、清算人或臨時管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可知有限公司法定清算人為全體股東,並以清算人為公司之負責人。
#案例解析️
依您所述,公司負責人係您,而非您老公,您老公並無為公司簽署合約之權利,但若您是公司唯一股東,您為公司法定清算人,您亦可授權您老公簽署合約。而依公司法第26條的規定,在清算階段中,為了結現務及便利清算之目的,公司得暫時經營業務。因此,清算人若授權代理人所簽的合約亦當合法成立。然匯款直接匯入代理人帳戶,若未如實申報收入,在清算階段亦未列入所得,則就該部分有成立洗錢罪、侵占及背信之虞。此外,您收到款項之後又申請新的公司開發票給業主亦有跳開發票,而有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4條之規定。
以上涉及許多法律爭議,且就尾款應如何請求亦有疑義,建議您向專業法律人士為諮詢,以免損及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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