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歇業又復業資遣問題
Q: 歇業又復業資遣問題
6/28公司公告股東會決議7/31歇業,7/1簽署資遣同意書
7/20公司負責人把股權全買下來,然後公告7/21跟員工道歉恢復營業,請問我們能主張不續留離開提出之前所簽的資遣要求嗎?謀職假已經休了6天
A: #終止勞動契約
終止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為形成權之一種,只要終止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已合法送達予對造,且終止勞動契約之理由合於法定要件者,則該終止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已發生效力。
#案例解析️
如您所述,貴公司已於6/28公告股東會決議公司要於7/31歇業,亦於7/1簽署資遣同意書,可見公司預告「勞工離職日」的意思表示已發生效力。因此即便公司於7/21決議恢復營業,也不影響勞動契約已發生預告終止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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