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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任職契約書中約定提前2個月預告離職

Q: 任職契約書中約定提前2個月預告離職

雇主在勞工入職時,要求簽任職契約書,內容提及員工離職應提前至兩個月提出書面申請,未完成離職手續將扣除一個月薪資,目前已任職三年,若未提前兩個月提出離職書面申請,是否要承擔法律責任?

 

A: #案例解析

依您所述,您入職時有簽任職契約書,則該契約是否定期不明,則以下分兩種狀況說明:

 

#定期

若有定期,則若契約未給予合理補償,或未提供專業培訓費用,則依勞基法第15-1條規定,則該提前離職違約金之約定無效。

#不定期

若為不定期之勞動契約,則雇主約定勞工離職應提前至兩個月提出書面申請,係課予勞工負擔較勞基法第16條為長之預告期間,則可能增加勞工離職之預告期間而延滯離職及尋覓新職之計畫,而加重勞工之責任。因此,依照勞動部解釋及實務見解,該約定都與勞基法第16條之規定有違而無效,從而,勞工自請離職所需的預告期間,則應回歸法令要求認定。也就是說,您只要依照勞基法之預告期間向公司提出離職書面申請,並完成交接手續,即無庸負擔法律責任。

 

#違約金

公司若有向您請求支付違約金,您可以拒絕給付,若公司有據此向您聲請支付命令或起訴,屆時您再備妥資料找專業法律人士進行諮詢應訴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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