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QA-工程合約未履行積欠款項
Q: 工程合約未履行積欠款項
本公司為乙方設計公司的二包,因乙方與甲方工程內容有爭議,以致乙方未履行與我方之工程合約尾款及追加款項付款,也避不見面,我方與乙方工程內容部分已完成,請問我方應如何與乙方要求清還積欠的工程款項部分?
我方與乙方有獨立簽署工程合約
A: #案例解析️
如您所述,您為乙方設計公司的二包,乙方與甲方工程內容有爭議,乙方無法順利領到工程,導致乙方未履行與貴公司之工程合約尾款及追加款項付款,也避不見面。貴公司與乙方有獨立簽署工程合約,且承攬工程部分業已完成,則依照民法承攬之規定,貴公司已對乙方取得報酬請求權,縱使乙方與甲方工程內容有爭議,基於債之相對性原則,亦不得據此作為拒付之理由。因此,建議貴公司先寄發存證信函予乙公司,通知乙公司承攬工程業已完工,函請乙公司於一定期限內給付款項。若乙公司收受後仍不予理會,貴公司可持契約、存證信函、請款單等相關證據,向乙公司登記地之法院聲請支付命令,待支付命令確定後,即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乙方之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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