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172025.04

每日QA-工作人員變更網銀密碼

Q: 工作人員變更網銀密碼

是社區的委員,想請問物管人員離職後擅自變更網路銀行密碼的罪責??(雖網銀只有查帳功能,但仍想了解私自更改秘碼之刑罰)

 

A: #刑法規定

依刑法第359條:「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案例解析

如您所述,物管人員離職後擅自變更網路銀行密碼,若該網路銀行帳戶係屬社區管委會所有,則物管人員離職後就該帳戶已無管理權限,其未經同意擅自變更網路銀行密碼之行為涉嫌違反刑法第359條之無故變更他人電磁紀錄罪。

瀏覽人數: 331570 © All Rights Reserved.

台北市,松山區  

律師事務所,台北律師事務所,松山區律師事務所,中正區律師事務所,律師,台北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