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QA-二手商品,兩個月後要求退款
Q: 二手商品,兩個月後要求退款
兩個月前在網路上販售別人送的二手名牌包,不知是否正品,事前有告知對方「別人送的不確定」,對方同意後購買,價格是正品售價的十分之一,但現在過了兩個月了,對方告知是仿冒品要求退款,該怎麼處理?
A: #民法規定
依民法第359條之規定:「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以及同法第360條之規定:「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可知如果賣家所販賣的東西具有瑕疵,包含缺少東西應該具備的價值、效用、品質,買家就可以解除契約或要求減少應付的金額。
#案例解析️
如您所述,您兩個月前在網路上販售別人送的二手名牌包,不知是否正品,事前有告知對方「別人送的不確定」,對方同意後購買,價格是正品售價的十分之一,可見您並無保證該二手包包為正品,仿冒商品確實也不具有如同正品的市場價值,但您既已依照正品售價的十分之一販賣,該售價應已合理反映該商品若為仿品時存在市場價值之落差,該商品是否具有民法上所說的瑕疵,仍有解釋空間,若不具備瑕疵,買家自然也就沒有依照前開規定主張解除契約,請求退款之餘地。建議可以先將您與買方的對話紀錄全數截圖留存,回覆對方並未擔保是正品,即便該商品為仿冒品也沒有瑕疵,不同意對方解除買賣契約。若買方提起訴訟,建議可以攜帶相關資料找專業法律人士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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