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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QA-離職被綁訂合約

Q:離職被綁訂合約

上牙醫助理課程診所補助4000,簽了一年合約,若違約付雙倍費用,在法律上牙醫助理課程是屬於技術性很高的職務嗎?有符合法規的要求的最低標準嗎?

 

A: #勞基法規定

依勞基法第15-1條之規定:「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雇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二、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前項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不得逾合理範圍: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之期間及成本。二、從事相同或類似職務之勞工,其人力替補可能性。三、雇主提供勞工補償之額度及範圍。四、其他影響最低服務年限合理性之事項。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約定無效。」,可知雇主要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契約,必須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且要提供合理補償,該條款始生法律效力。

#案例解析

如您所述,您與雇主間有簽立最低服務年限一年之勞雇契約,雇主有為您進行牙醫助理課程培訓,而牙醫助理是依照中華民國牙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所訂牙醫助理教育訓練課程準則辦理培訓課程,該課程應屬專業技術課程無誤。該培訓費用4000元,若該金額是全額補助,則屬雇主已提供專業技術培訓課程,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但雇主是否有另外給予您合理補償,若無,則依上開規定,該最低服務年限約款仍屬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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