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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QA-購買大陸自有品牌商品至台灣銷售

Q: 購買大陸自有品牌商品至台灣銷售

您好,我目前是自行創業,有自己的網路銷售平台。 (無實體店面)請問假如我在大陸網路平台(淘寶),購買大陸賣家自創品牌的商品,我是否能在台灣自己的賣場銷售呢?是否有侵權的問題?

 

A: #商標法規定

依商標法第36條第2項本文之規定:「附有註冊商標之商品,由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於國內外市場上交易流通,商標權人不得就該商品主張商標權。」

該條文為商標權之「耗盡原則」,也就是說,商標權人既將附有商標商品於市場上流通並取得合理報酬或對價,其商標權已獲得滿足,自不得對商標權人已為第一次銷售之商品再重複行使商標權,禁止他人在市場上再次銷售該產品。

 

#案例解析

因此如您所述,您係於大陸平台(淘寶)購買大陸賣家自創品牌之商品,若您在商品文案的陳述上,只是合理的文字說明,並未將該自創品牌商標或官網照片使用於廣告或其他文宣中,您在台灣自己的賣場銷售您購買的商品的行為並不會有侵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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