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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25.02

每日QA-謀職假證明

Q: 謀職假證明

前天晚上臨時被公司通知資遣,隔日上班期間已按照正常手續請謀職假,公司卻強制要求提供證明才可請此假別,請問可以拒絕提供嗎?

 

A: #主管機關這麼說

依勞動部解釋意旨:「勞工如於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2項規定之預告期間,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謀職應否提出證明,查該條立法之意旨係謀職假為提供勞工外出謀職,以縮短失業期間,爰此,雇主得請勞工提出謀職相關事證,如勞工確有客觀上舉證之困難而已有辦理謀職當日之請假手續時,雇主不得以此拒絕給假。」(行政院勞委會民國100年10月11日勞資2字第1000088264號函)

 

#案例解析

可知公司可以要求您提出相關資料以證明確實有謀職之需求,例如面試通知等,但不能強迫您提出證明的,如果您確實有客觀上舉證的困難,並且已經有辦理謀職當日的請假手續時,公司亦不可貿然拒絕給假

 

此外,由於謀職假屬於勞基法賦予員工的權利,不應受到其他限制。若公司刻意刁難,則依勞基法第79條第3項的規定,可以處事業單位新台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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