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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QA-育嬰假期間申請離職

Q: 育嬰假期間申請離職

請問於育嬰假期間申請離職,是否可以?假設育嬰假期間2022/11/1-2023/4/31,但於2022/12/1提出提職,且任職以滿1年未達3年,還需要回公司交接20天嗎?還是12/1提出離職,即可於提出離職後20天辦理離職,中間不需要回公司交接?

 

A: #案例解析

勞工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勞雇雙方間之勞動契約仍有效存在,只是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勞工毋庸提供勞務,而雇主毋庸給付薪資。因此,若勞工在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預告雇主終止契約,並無不可,預告離職也不需要雇主之同意,終止勞動契約之效力依法仍於預告期滿時發生。如您所述,您於111年12月1日向公司預告終止勞動契約,111年12月2日至111年12月21日期間為預告期間,雙方權利義務關係,亦同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亦即為您毋庸提供勞務,公司亦毋庸給付薪資。

 

此外,依您所述,您係於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期間,中途離職,原則上,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只會計至離職當日止,這點須提醒您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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