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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025.02

每日QA-隱名合夥

Q:隱名合夥

我司在商業登記中屬獨資,但事實上除了登記的負責人外,另有兩位合夥人,請問這是需要再簽屬另外的合夥契約書等等其他文件(有法律效應的)嗎?

 

A: #案例解析

如您所述,貴司係獨資,但事實上除了登記的負責人外,另有兩位合夥人,就該情況,應屬隱名合夥,而因隱名合夥人之出資在出資後權利即移屬出名登記人(即登記的負責人)所有,又隱名合夥人並無業務執行權,僅有監督權,隱名合夥人就對外也不發生任何權利義務,僅於出資限度內,負擔損失。

因此,建議合夥人間要訂立合夥契約,具體約定營業損益的計算及利益支付的時期,合夥關係是否定有期限,帳簿查閱及財產狀況檢查的監督權如何行使,不欲遵守時是否另有罰則,以及退夥或終止契約事由等事項,方能避免日後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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