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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QA-雇主長期未保勞健保

Q:雇主長期未保勞健保

我媽在10人以上的公司待了10年,今天為了要申請確診勞保理賠上網登入勞保局,才發現這10年來雇主皆未提撥勞健保,在薪資單上卻有條列提撥勞健保與勞退,也提撥員工負擔部分,想詢問該如何求償,謝謝

 

A: #勞工退休金條例規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第1項、第14條第1項之規定:「雇主應為適用本條例之勞工,按月提繳退休金,儲存於勞保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雇主應為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勞工負擔提繳之退休金,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再依同法第31條規定:「雇主未依本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致勞工受有損害者,勞工得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前項請求權,自勞工離職時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案例解析

由上可知,若如您所述,您母親之雇主10年來都未替您母親提撥勞健保,另外,雇主尚按月扣除員工應負擔部分卻未予提撥,您可爰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之規定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雇主補足短提繳之勞工退休金。亦可檢具相關資料向勞保局反映處理或檢舉救濟,勞保局如查明雇主有勞工退休金高薪低報短提繳情形屬實,可依法核處罰鍰,並逕予更正或調整月提繳工資,且溯自提繳日或應調整之次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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