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QA-強制執行轉移命令
Q: 強制執行轉移命令
我所任職的公司已有在執行法務扣薪了,為何我還會收到債權公司的存款轉移執行命令? 這要如何處理?
A:
#強制執行法規定
依強制執行法第115-1條規定,對於薪資或其他繼續性給付之債權所為強制執行,於債權人之債權額及強制執行費用額之範圍內,其效力及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
對於下列債權發扣押命令之範圍,不得逾各期給付數額三分之一:
一、自然人因提供勞務而獲得之繼續性報酬債權。
二、以維持債務人或其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為目的之繼續性給付債權。
前項情形,執行法院斟酌債務人與債權人生活狀況及其他情事,認有失公平者,得不受扣押範圍之比例限制。但應預留債務人生活費用,不予扣押。
#案例解析️
如您所述,您已遭債權人執行薪資債權,但您仍收到債權公司的存款轉移執行命令,若您遭執行之存款帳戶為薪轉戶,因薪資匯入銀行帳戶後,會變成您的存款,依法原則上不受強制執行法第115-1條第二項之限制,故債權人仍可執行您名下的銀行存款,存款債權與薪資債權之執行並不衝突。
若您薪轉戶之存款是實際上供您生活之用,為您生活所必需,則即便已成為存款,仍應受強制執行法第115-1條第二項及第122條規定之限制,屆時您可以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具狀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表示該帳戶內為薪資轉帳戶頭,其中存款為公司依法進行扣薪後所剩餘之金額,係您生活所必需之費用,請求執行法院撤銷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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