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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QA-資遣費及切結書效力問題

 

Q:

工廠解散,老闆給所有員工的遣散費都相同,並未按照年資給付,並要求員工簽訂切結書,1.想詢問此份切結書是否具有合法效力?2.會影響員工之後調解的權益嗎?

 

A:

 

#勞基法規定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所定資遣費,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

 

#案例解析

如您所述,工廠解散老闆給所有員工的資遣費都相同,並未依照年資給付,雇主之行為違反勞基法之規定,應依勞基法第17條之規定補足勞工資遣費。

但若員工簽訂拋棄資遣費、預告期間工資及退休金之請求權之切結書,因係在雙方勞動契約終止後,勞工才簽訂,則由於此時資遣費、預告期間工資及退休金請求權業已發生,成為可拋棄之獨立債權,依私法自治的原則,勞工與雇主就資遣費、預告期間工資及退休金為低於應有金額之協議,甚至拋棄資遣費、預告期間工資及退休金的請求權,理論上應屬有效。員工簽訂切結書後,亦不得再向雇主請求不足部分之資遣費、預告期間工資及退休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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