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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024.12

每日QA-遺產分別共有,上訴合併分割

 

Q:

先父有10數筆土地遺產,因協議數次均無法達到一致,因此聲請法院裁判分割,法院開庭期間,原告、其中1被告各提分割方法,均將這些土地分為三組,原告就自已所提的方案中主張繼承其中的1組(其餘2組由法院裁處),一個提分割方法被告主張就其所提的方案中當庭抽籤,剩下另一被告同意抽籤,但本身沒有提出方案,並反對原告及另一被告提出的方案,法院判決結果是分別共有,這種判決只是比公同共有好一點,實際上也沒有決解日後紛爭不斷的問題,原告如果上訴請求合併分割,是否有上訴的空間?

 

A:

 

#判決這麼說

「共有人因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而提起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應由法院依民法第824條命為適當之分配,不受任何共有人主張之拘束,即不得以原告所主張分割方法之不當,遽為駁回分割共有物之訴之判決」(參照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2569號判例)

 

#案例解說

如您所述,您父親有10數筆土地遺產,因繼承人間無法達成協議,聲請法院裁判分割,法院審判期間,原告、其中1名被告皆有提出分割方法,另一名被告雖同意抽籤,但反對原告及另一輩個提出之分割方案,經法院判決分別共有,法院可以不受原被告聲明拘束,自行決定分割方法,又該類訴訟案件本質上屬非訴事件,若法院未採納您的分割方法,對您而言,仍屬不利益,您仍得提起上訴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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