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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QA-停業中臨時管理人

 

Q:

廠商目前停業中,廠商公司的臨時管理人(負責人已身故),向公司請領之前貨款(尚未開立發票),請問停業中臨時管理人可向公司請領貨款嗎?

 

A:

 

#公司法規定

 

依公司法第8條第二項之規定:「公司之經理人、清算人或臨時管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另依同法第208-1條之規定:「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但不得為不利於公司之行為。前項臨時管理人,法院應囑託主管機關為之登記。臨時管理人解任時,法院應囑託主管機關註銷登記。」

 

#案例解說

可知公司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時,為避免公司業務停頓,將影響股東權益及國內經濟秩序,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職權,來維持公司運作,而臨時管理人在代行職務範圍內為公司之負責人。因此,如您所述,廠商公司停業中,有選任臨時管理人,若該臨時管理人已向主管機關登記,則其應為合法之臨時管理人,自然得依公司法之規定代表廠商公司向貴公司請領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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