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QA-薪資追溯期

Q:
我的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做了快9年的產線領導,直到去年才發現當初從作業員升職為領導時,原本該額外給的主管津貼並不是額外給付,卻是從我本薪提撥出,與其他領導的結構不同,問了相關單位,卻遲遲不能給個答案,也無法立即調整回該有的薪資、這薪資追溯期是多久?從何時算起?
A:
#判決這麼說
️
『民法第126條所稱「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者,係指基於同一債權原因所生一切規則而反覆之定期給付而言,諸如年金、薪資之類,均應包括在內。』(參照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178號民事判決) 勞動基準法並無明文規定工資給付請求權的消滅時效,實務上認為工資依其性質屬於定期給付債權,其消滅時效為5年。起算點則係自每月工資領取時點之翌日各自獨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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