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QA-工作不滿3個月提離職,被要求要提前一個月提出
Q:目前我任職於財務部,是位職務代理人,因為父親癌症復發住院治療中,目前是112.3.31到職,已一個月左右,現在提出離職申請,然後人事這邊是說要一個月前提出才能辦理,但是我不能預知家人生病時間,請問我需要提前一個月提出辭呈嗎?
A:
#勞基法規定
依勞基法第15條第2項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勞基法第16條第1項規定:「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可知不定期勞動契約中,勞工工作未滿三個月時,勞基法並無規定預告期間。
#案例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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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您所述,您工作滿一個月左右由於家人生病想要離職,向公司提出離職後,公司說要一個月前提出才能辦理,如果您與公司簽立的是非定期契約,則依前開規定,可知勞工就勞動契約的終止權屬於形成權,您通知公司表明要離職時,即發生效力,並不須得到公司同意,故您若確定公司有收到您自請離職的訊息,您確實不用依照提前一個月提出離職,即可在指定離職日離職,但建議您於離開時應將工作交接完畢,以免產生後續爭議。但若您與公司簽立的是定期契約,則端視契約中是否有規定要提前告知,若無提前告知有無相對應的違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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