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092024.12

每日QA-工讀生未歸還鑰匙可否告侵佔

 

Q:已於通訊軟體告知工讀生解僱日,但工讀生遲遲未歸還鑰匙,在還未發薪資的(尚未到發薪日)狀況下可否告工讀生侵佔鑰匙?

 

A:

 

#刑法規定

 

依刑法第335條之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案例解說

如您所述,雇主已於通訊軟體告知工讀生解雇日,但工讀生遲未歸還鑰匙,建議您傳訊息或是寄發存證信函限期要求工讀生歸還鑰匙,若期限屆至,仍不返還,或是先前已有定期要求工讀生歸還,工讀生皆未配合,則雇主可依前開規定對工讀生提起侵占罪之告訴。

 

#業務交接

 

工讀生依法本應於離職生效前辦理業務交接,並返還因執行業務所需暫為其使用但屬雇主所有之鑰匙,與雇主是否核發薪資係屬二事。

 

#陸懿聯合法律事務所 #線上諮詢電話 #02-2779-0083

瀏覽人數: 331788 © All Rights Reserved.

台北市,松山區  

律師事務所,台北律師事務所,松山區律師事務所,中正區律師事務所,律師,台北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