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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024.12

每日QA-撤告可以拿回裁判費嗎?

Q:我在商店街購買一雙鞋子,店家宣稱是專櫃的鞋子下架優惠,我也有印象在專櫃看過類似的鞋子,因此就購入。

事後,我發現此雙鞋子只是模仿某個品牌鞋子,逼真程度幾乎有九成,但是沒有logo。

請問律師:仿冒鞋子有九成像,而且店家宣稱是專櫃品牌,但沒有logo,這樣算觸犯商標罪或詐欺罪嗎?

另外,店家沒有七日鑑賞期,表示無法退貨,這樣算觸犯消費者保護法嗎?

 

A:

 

#商標侵權部分

 

按商標法第97條第1項規定,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第一項商品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如您所述,您在商店街購買形貌近似他品牌之鞋子,並因混淆誤認該仿鞋為他品牌之鞋子而購入,則販賣仿鞋之店家可能依上開規定成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

 

#詐欺部分

 

商標法關於侵害他人商標專用權之處罰,並非當然包括不法得利之意義在內,其雖為欺騙其他之人而侵害他人商標專用權,然其行為若未具備不法所有意圖之要件時,既非可繩以刑法詐欺之罪,仍僅能依商標法中有關之規定處罰,則其於侵害商標專用權外,若有詐欺之行為者,當應另成立詐欺罪(最高法院80年度臺上字第834號判決意旨參照)。

由此可知,若店家販賣仿鞋有具備不法所有之意圖,並有以詐術得財產上不法利益之行為,則可能另成立刑法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

 

#七日鑑賞期部分

 

按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如您所述,您是在實體商店購買商品,非屬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等「特種交易」,故不適用前述消費者保護法關於七日鑑賞期之規定。不過,由於您所購買的鞋子為仿冒品,因此,您可以依民法第354條、第359條物之瑕疵擔保相關規定,向店家主張解除買賣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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