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272024.11

每日QA-店家拿二手品當新品賣

Q:我去年買了一顆電池,買回來三個月後才發現電電池是瑕疵品,已經是二手或是三手的。於是我馬上跟賣家反應,賣家的意思是:「又不是沒有給你保固,東西能用不就好了」。然後也發現電池的規格還有容量跟他原本說也有差異 。 請問這樣有辦法退貨嗎?後來聽其他朋友說才知道這個商家是拿二手的東西當新品賣

 

A:

 

#民法規定

 

按民法第354條第1項本文規定:「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次按同法第359條規定:「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案例解說

如您所述,您所購買的電池與出賣人保證之規格、容量不符,具保證品質瑕疵,您可依上開規定向賣家主張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另,契約解除時,依民法第259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當事人雙方負有「回復原狀」之義務,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而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意即,解除契約後,您便可向賣家主張退貨、退款。

 

#陸懿聯合法律事務所 #線上諮詢電話 #02-2779-0083

瀏覽人數: 331838 © All Rights Reserved.

台北市,松山區  

律師事務所,台北律師事務所,松山區律師事務所,中正區律師事務所,律師,台北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