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222024.11

每日QA-購買眼鏡回去後才發現瑕疵

Q:眼鏡完成後到眼鏡行取件時,只有戴上看看有沒有問題,鏡框沒檢查(一般人應該也不會去特意檢查他),看起來正常(帶原來的舊眼鏡回去新眼鏡收起來)。回去時再拿出來看到鏡框角落部分有損傷。這能向眼鏡店索賠或是要求更換鏡框嗎?

 

A:

 

#民法規定

 

按民法第359條規定:「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次按民法第356條規定:「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人,怠於為通知者,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案例解說

 

如您所述,您在眼鏡行購買的眼鏡有瑕疵,眼鏡行應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您可依民法第359條規定向其主張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又依同法第356條第3項規定,您在發現瑕疵後,應即時通知眼鏡行,否則將視為承認所受領之物。

 

#陸懿聯合法律事務所 #線上諮詢電話 #02-2779-0083

 

瀏覽人數: 331768 © All Rights Reserved.

台北市,松山區  

律師事務所,台北律師事務所,松山區律師事務所,中正區律師事務所,律師,台北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