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QA-未約定違約金,取消賣家可以索要違約金嗎
Q:跟賣家買了兩件物品,中途因為個人原因有一件不要了,賣家未寄出,且是現貨,而賣家索要違約金(不要的那件物品價格的一半)。賣家在購買前未告知違約金事宜。請問這種狀況賣家的要求合理嗎?
A:
#民法規定
民法第250條第2項:「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
#案例解說
您可請賣家提出因您取消訂單而受有損害之證明,如您認為賣家要求不合理,可以進一步尋求消費者保護途徑。
#陸懿聯合法律事務所 #線上諮詢電話 #02-2779-0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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