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QA-網購瑕疵擔保責任
Q:客人網購跟我們買了兩個後背包,10/4號購買 其中一個後背包在10/22號突然破了一個洞,買家收到時沒有破洞,使用過程一開始也沒問題,是使用十幾天後才發生破洞,這樣我還要民法瑕疵擔保責任嗎?
A:
#民法規定
依民法第373條之規定:「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承受負擔,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可知買賣標的之危險負擔,自買賣標的交付後即移轉於買受人。
#案例解說
️如您所述,客人在10/4日網購跟您買了兩個後背包,買家收到時沒有破洞,其中一個後背包在10/22日突然破了一個洞,依前開條文可知,後背包之破洞毀損是在客人收到背包後十幾天後才發生,應由買家自行承受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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