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QA-雇主扣獎金違法嗎?
Q:我是汽車銷售員,因公司要求業績台數不夠每個月所交車的單獎金都打八折,客戶試乘的數輛不足也要扣當月銷售的獎金,請問雇主是否違法呢?
A:
獎金屬於工資的一部分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三、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可知工資需具備「勞務對價性」及「給與經常性」兩項要件。
而如您所述,您是汽車銷售員,若您公司在內部規則中已經明確約定業績獎金的計算標準,按月使您達成預定目標而發放,時間上及制度上皆具經常性,則您所領取之業績獎金則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所定之工資。
不可扣工資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本文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若您所領取之業績獎金屬於工資,則公司也不可以擬定將您業績台數不夠罰扣業績獎金之工作規則,並因此扣發勞工之薪資。如公司仍以其單方、片面制定之工作規則,不將工資全額給付予您,則公司可能違反前開規定,主管機關可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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