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QA-非財產之強制執行的執行費
Q:關於非財產之強制執行的執行費3000元,因為已經執行終結,手上只拿到繼續執行紀錄表上載明"本次納執行費3000元"以及執行終結通知函跟當初隨附的調解筆錄正本。後續該如何追討這3000元呢?
A:按債權人因強制執行而支出之費用,得求償於債務人者,得準用民事訴訟法第91條之規定,向執行法院聲請確定其數額。前項費用及其他為債權人共同利益而支出之費用,得求償於債務人者,得就強制執行之財產先受清償。強制執行法第29條第1、2項定有明文。因此,應該檢附繳納執行費單據向法院聲請確定執行費用額裁定,待法院核發裁定並確定後,即可持確定裁定向國稅局查調對方財產後,再一併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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