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時代下外送正夯,惡意不取餐的刑事責任

#疫情時代下外送正夯
COVID-19疫情逐漸嚴峻,許多人為了減少出門採買的風險,選擇透過外送平台訂購餐點。近日全國宣布進入三級警戒後,不少菜籃族都會改用線上外送的方式,購買生鮮或是相關的居家用品,大幅增加了外送平台的訂單量達三到四成。外送平台也配合防疫措施,鼓勵無接觸交易,規定外送人員消毒程序(節錄、修改自華視新聞:疫情警戒升級,外送生鮮訂單增3成)
#惡意不取餐的刑事責任
如果訂餐後卻不取餐會有甚麼責任呢?
日前有名網友發文表示她先生是名熊貓外送員,送餐到某所學校側門時,發現竟有一票外送員站在門口苦苦等候,核對起彼此手上的訂單,才驚覺訂餐的都是同一人,總共破萬元的餐點全數遭到惡意棄單(節錄、修改自鏡周刊:訂破萬餐點棄單!10外送員送餐擠爆校門)
依照 #刑法第355條 的規定,如果訂購者是出於「損害特定人財產」的目的,故意使用詐術,使特定人處分財產並「受到財產上的損害」,則可能成立詐術使人損害財產罪(間接毀損罪)。
新聞中,消費者點了破萬元的餐點,卻遲遲未現身取餐,如果是出於損害外送業者財產的目的而為之,將可能面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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