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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019.12

愛情中的騙子,違法嗎?

 
2019-12-02
愛情中的騙子,違法嗎?

 

據媒體報導,一名中國籍袁姓男子因車禍住院後,竟陸續有17名女性稱自己是袁男的「女友」而前往探病,事後這些女生才知道袁男是一個「愛情騙子」,不僅騙色還騙財,因此決定組成「婦仇者聯盟」向袁男討回公道。隨著網路交友發達,這種新聞案例層出不窮,甚至還有跨國集團專門以此種手法進行詐騙,究竟法律能不能制裁愛情的騙子們呢?

 

感情詐欺不一定觸犯「詐欺罪」

詐欺罪規定於刑法第339條,成立的要件必須是行為人有施用詐術的行為,且被害人因此而陷於錯誤,進而為財產上的處分行為,由此可見我國詐欺罪主要保護的對象是「財產」,所以單純感情上的背叛或欺騙,無論對方多麼可惡,只要與財物無關就沒有詐欺罪的問題喔。

但如果涉及金錢糾紛,再加上對方曾經在感情中有欺瞞的行為,是否就有詐欺罪的適用呢?

許多人在熱戀中總是願意無私奉獻,無論是感情或是金錢,但在分手後認為自己這段關係中的受害者,「付出的感情要不回但錢總可以吧」因此決定訴諸法律討回公道。這種情形可以分為刑事與民事兩個部份來分析:

 1.刑事部分

詐欺罪的成立必須具備的要件說明如下  

1.行為人施用詐術

2.被害人陷於錯誤

3.被害人處分財 產

4.財產上損害

因果關係

舉例而言,詐騙集團慣用的手法,先利用網路尋找較無經驗、單純的被害人,以假身分佯稱欲與其交往,待被害人掉入詐騙集團編織的戀愛陷阱後,再以各種理由和花言巧語要求被害人交付金錢,許多被害人更是連交往對象的真面目都沒見過,這種情形就是典型會成立詐欺罪的案例;另外一種態樣則是其中一方謊稱父母生病需要借款一百萬治病(施用詐術),而另一方也相信了(陷於錯誤),並且因此給對方一百萬(處分財產),對方拿了錢就消失無蹤(財產損害),縱使雙方並不是虛情假意的交往,對方仍然有可能會成立刑法詐欺罪。

但倘若某一方是「因為愛」而決定幫助對方還債、贈送昂貴的奢侈品,甚至直接給予現金等等,事後發現被對方背叛或其他因素而分手,依法是無法說對方成立詐欺罪的,至多就是道德上有瑕疵─簡單來說,要成立詐欺罪最重要的前提就是行為人必須要有「施用詐術」!這也是許多誤以為對方成立詐欺罪的人最常忽略的部分。

 

2.民事部分

交往關係中的金錢糾紛其實在法律上跟一般金錢糾紛並沒有什麼不同,但最大的問題在於,雙方濃情密意時就金錢流向的部分往往都不會有清楚的紀錄,因此在事後的訴訟中,舉證就會變成是最為困難的部分,最後也成為訴訟成敗的關鍵。

常見的狀況是原告主張雙方的關係是「借貸」,被告則主張是「贈與」毋庸返還,但雙方的法律關係應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無法提出借據或其他證據證明這筆錢是「借」而不是「送」給被告,那麼就必須承擔敗訴的結果。

 

你結婚了但新娘(郎)不是我

還有一種不騙財但騙色的「愛情騙子」,雖然雙方是在你情我願下交往、發生性關係,但其中一方卻隱瞞自己已婚的事實,由於我國刑法有通姦罪的處罰規定、民事上還有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責任,往往等到被告了才發現自己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成為了別人婚姻中的第三者。這種欺騙感情的案例如果不涉及財產問題,就不符合詐欺罪的成立要件,但在民事上可以請求「貞操權」受侵害的損害賠償!

民法第195條第1項中所謂「貞操權」的內涵,強調個人身體自主權與性自主權不容侵害,雖然是在雙方同意下發生性關係,與刑法妨害性自主等罪的情況不同,但性行為的對象是否已婚,涉及其性交是否為民、刑事法秩序所容許,屬於性自主決定權的重要事項,因此在其中一方欺騙或隱瞞已婚事實的情況下而同意發生性行為,這樣的同意是有「瑕疵」的,隱婚的一方仍屬於侵害他方貞操權而須賠償非財產上損害,也就是俗稱的精神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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