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拋棄繼承、限定繼承,請選擇!

 
2019-09-11
拋棄繼承、限定繼承,請選擇!
 
文 / 陸懿聯合法律事務所
陳泑伶 律師

日前一名鮮少與父親連絡的小李,在得知父親過世且留有負債後,迅速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事後才得知其實父親實際上財產扣除負債後,還有剩餘500萬元!但無奈拋棄繼承已經生效,小李也只能捶著心肝,看叔叔繼承父親遺產。
究竟當繼承發生時,要怎麼知道該不該辦理拋棄繼承呢?怎麼選擇才是對繼承人最有利的呢?首先,也是最重要的事,就是先了解目前法律到底是怎麼規定的:

 

目前民法繼承的原則是採「概括繼承、有限責任」(民法第1148條)

 

概括繼承」是指繼承人需繼承全部的遺產,包含一切積極遺產(財產)與消極遺產(負債),繼承人不可以選擇只繼承財產、不繼承負債,也無法選擇只繼承一部分或特定的財產。

有限責任」則是指當被繼承人所留下的負債大於財產時,繼承人雖然對於被繼承人的債務負清償責任,但是以所得遺產為限,例如被繼承人有負債100萬、財產10萬,繼承人只需要拿10萬元清償負債,剩餘的90萬元是不用拿自己的財產出來清償的喔。

但事情真的有這麼簡單嘛?假設新聞中的小李沒有辦理拋棄繼承,而是開心的拿著清償債務後剩餘的500萬元去環遊世界,花光後突然又有一個債權人出現表示父親另有積欠1500萬元債務,這時候小李該怎麼辦?難道債權人一毛都拿到不到了嗎?

 繼承人於三個月內陳報遺產清冊(民法第1156條)

在以下三種情況下繼承人會陳報遺產清冊給法院:

● 繼承人主動陳報(民法第1156條)

● 債權人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陳報(民法第1156條之1)

● 法院知悉債權人以訴訟或非訟程序請求清償繼承債務時,依職權命繼承人陳報(民法第1156條之1)

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後,法院會進行公示催告的程序,要求被繼承人的債權人於一定的期間內(通常是六個月)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繼承人必須依據債權金額的比例,分別於遺產範圍內清償(民法第1157條、民法第1159條)。

由於並不是每個繼承人都能清楚掌握被繼承人的財產狀況,如同小李於父親生前很少與父親往來,根本不可能了解父親的財產與負債有多少,因此繼承人可以透過陳報遺產清冊前,向國稅局查調被繼承人的所得與財產資料,藉此了解遺產範圍與項目。另外陳報遺產清冊給法院進行公示催告最重要的目的,是要確認債務範圍與數額,當被繼承人財產不足清償債務,同時又有多個債權人時,依法僅能按債權的比例受償。

假設小李陳報父親的積極遺產有1000萬,已知的債務只有欠A共500萬,若於公示催告期間另有B出現報明債權1500萬,則小李需要依照1:3的比例,分別給A、B各250萬與750萬,A、B剩餘未受清償的債權則不得要求小李以自己的財產負責。

如果繼承人未陳報遺產清冊給法院,會怎麼樣嗎?

經常有人詢問,既然民法已經規定繼承人負「有限責任」,那有沒有進行公示催告的程序,有差嗎?

當然有!!!

回到前面的問題,假設小李並沒有陳報遺產清冊給法院進行公示催告的程序,當小李把500萬給了A債權人後並環遊世界回來後,發現另有B債權人的1500萬債務,依據民法第1162條之1規定,小李仍需要按債權比例清償,也就是說小李還是要給B債權人750萬,但因為小李把遺產花光了,依據民法第1162條之2規定,B債權人得就應受清償而未受償之部分,對該繼承人行使權利,也就是小李必須以自己財產給付這750萬。如果又出現了C、D、E...等債權人,債權比例就必須一直重新計算,小李也必須一直拿出自己的財產清償父親的債務。

結論就是,如果對於債權存在與否或範圍並不確定,又不陳報遺產清冊進行公示催告,繼承人將會一直處於債務不確定的風險當中,等同喪失了限定繼承的利益。

最簡單的判斷方式

✓ 繼承開始時務必先查明被繼承人的財產狀況

✓ 如果已經確定負債大於財產,可以直接選擇拋棄繼承

✓ 如果不能確定負債有多少,建議還是跑完限定繼承的程序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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