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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公寓大樓管理

 

2019-07-15

王老先生們有塊地-共有不動產的法律問題

 

前陣子有新聞提到,在中國廣州有七名非常要好的閨蜜,一同出資約新台幣1800萬元買下一幢別墅,約定好作為退休後的「閨蜜養老房」。這則新聞除了讓我們看到姊妹情深外,可以想像得到的是,七個人共同買一間房子未來有可能面臨什麼樣的法律問題呢?與其他人一起擁有房屋,除了會在朋友間發生外,更常見的狀況是在家人之間,因為不動產的價值較高,這樣財產上的緊密關係在實務上很容易發生糾紛。先了解自己處於什麼樣的法律關係下,才能面對問題、解決問題,以及預防問題!

 

>共有關係的成立

 

1. 首先,由於我國民法針對物權有所謂「一物一權主義」,也就是一個物上只會有一個所有權,因此新聞中的七閨蜜買了一間房屋,也只會有一個所有權,而不是七個所有權,七閨蜜在法律上屬「共有」養老房的所有權,養老房即為「共有物」。

2. 而「共有」的類型在民法上有分別共有與公同共有兩種:

 

 

雖然分別共有和公同共有都是數個人共有一物,但仍有上開不同之處,以下針對兩者的差異簡單說明:

  • 發生原因不同→分別共有的發生得依當事人的意思任意為之,例如七閨蜜因為感情好決定一起買房子,大家一起擁有養老房,便可因此成立分別共有的關係;會成立公同共有則大多是基於法律規定,例如民法第1151條規定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 有無應有部分不同→分別共有的共有人有明確的應有部分(俗稱持分),例如原則上七閨蜜中每個人都會有養老房的七分之一應有部分;公同共有則沒有應有部分的概念。
  • 應有部分的有無是分別共有和公同共有最重要的差異,與共有人對於共有物權利的行使方式息息相關!
  •  
  • >我可以把共有的房子賣掉/抵押借款嗎?

     

  • 共有關係因為涉及多數人的權利,因此法律針對共有物的管理、處分或設定負擔等攸關全體共有人權利的行為,都有相應的規定,也會因為共有的型態有所不同。比較特別的是,若共有物為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由於土地法對於處分或設定物權的行為另有規定,所以在某些情況下是適用土地法的規定喔!

 

 

  • 依民法第819條規定,若要處分(例如出售)共有物,必須得到全體共有人的同意,但在共有物是價值較高的不動產且共有人數眾多時,經常會發生少數共有人牽制其他多數共有人的情況,不僅不利於不動產的有效利用,也會影響社會經濟發展,因此土地法第34條之1才會於民法外另規定共有人得以多數決的方式處分共有不動產。
  • 以七閨蜜為例,前面提到七閨蜜是分別共有養老房的所有權,因此在地政機關的登記中,七個人的權利範圍分別為七分之一,假設閨蜜A因為向銀行借貸而必須提供擔保品,便得自行以養老房七分之一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無須經過其他人的同意。倘若閨蜜A因清償期屆至未還款遭銀行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拍賣的會是這七分之一應有部分,而不是整個養老房的所有權,而且依法其他六個人會有優先承購的權利。

 

 

>如何結束共有關係?

  •  

  • 世事難料,倘若有天七閨蜜感情不若往昔,大家決定分道揚鑣,除了大家同意將養老房出售給他人,在法律上還可以透過「分割共有物」來結束七閨蜜間的財產關係!

     

    • 共有物的分割有兩種途徑─「協議分割」與「裁判分割」,只要沒有不能分割的事由存在(例如有約定不分割協議、公同共有關係存續中),各共有可以隨時請求分割。當然,糾紛的發生往往就是無法達成協議,因此民法第824條即規定當共有人間就如何分割共有物無法達成協議時,得向法院提起分割共有物訴訟,由法院來決定最適的分割方式。
    • 民法第824條規定有下列幾種分割方法,至於要採取哪種方式,於訴訟中原告和被告應各自提出最理想的分割方案,供法院參考:
    • 由於不動產的價值甚高、利益龐大,在有人數眾多的共有關係下通常也會使案件更為複雜,因此當遇到類似的糾紛時,建議還是先尋求專業的諮詢協助,避免因不諳相關法律規定或是一時不察,而犧牲自身權益!

 

2019-07-08

千金買屋,萬金買鄰─公寓大廈常見糾紛Q&A(下)

>社區管理規範
在正常情況下,社區會開二種會議,一種是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另一種則是管理委員會會議:

  召集 討論事項 決議門檻
區權會議 1. 全體區分所有權人
2. 每年至少一次
如:規約的訂定及變更、重大修繕或改良、管委會的選任。 除規約另有規定外,出席:區分所有權人2/3+區分所有權比例2/3。 決議:出席人數3/4+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3/4。
管委會議 1.全體管理委員
2.每二個月一次(視規約)
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的執行、住戶共同事務應興革事項 過半數以上之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以上之決議通過
為了落實社區自治,除了法律明確規定或禁止的行為外,主管機關在大多數的事項給予社區自行依照規約行事的空間,因此規約對於社區來說是很重要的行為準則和規範。

Q:社區規約內容不當,是否無效?
A:如果規約的內容與法規牴觸,或者有違反公序良俗、過度限制住戶權利而違反比例原則等情形,雖然有依照上面的程序通過,區分所有權人仍得以管委會為被告,向法院提起確認規約無效的訴訟。

Q:社區規約中規定「遛狗未攜狗鍊,罰款500元」,這樣是可以的嗎?
A:針對規約罰款的問題,實務上有認為只要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以多數決通過罰款的決議,住戶們就應該要受拘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小上字第11號判決),也有法院認為若要針對住戶課罰款,必須要有法律的授權,否則就需要得到「全體同意」(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雄小字第534號判決)。 雖然法院的態度正反兩面都有,罰款的規定也並非絕對違法,但畢竟罰款涉及限制住戶的財產權利,除了要注意金額不得過於嚴苛外,若管委會能先以勸導、制止或召集當事人協調的方式,想必對於社區的和諧也是利大於弊的。 

>惡鄰退散!
Q:鄰居家中惡臭、噪音、亂堆雜物好擾鄰?
A:為了維護良好的居家生活品質,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針對這些擾鄰的行為都是有規範的喔!
規範內容 處罰
1. 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
2. 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
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得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
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 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得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
如果擾鄰情況嚴重,已經影響到住戶居家安寧的權利,除了有上面的罰鍰外,住戶是可以另外依據民法侵權行為的規定,要求擾鄰的住戶給付精神賠償喔!過去就曾經發生某住戶長期且頻繁的在陽台抽菸,遭住戶求償成功的案例,千萬不要輕忽!(可以參考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店簡字第999號民事判決)

Q:鄰居違法經營日租套房?
近年許多違法經營的日租套房隱身社區大樓當中,由於未依法列管、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不僅承租的旅客有安全疑慮,也會造成社區出入人員複雜,住戶安全存在隱憂。違法的日租套房,觀光主管機關得依法查處,若有住戶發現鄰居有經營日租套房的情形,也可以向管委會反映,管委會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有「住戶違規情事之制止及相關資料之提供」的義務。

Q:持續違法違規的住戶,沒轍?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規定,在特定的情況下,例如屢次積欠管理費達一定金額、因違反特定公寓大廈管理條列規定遭處罰鍰後仍不改善,或有違反法令或規約情節重大,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可以作成將某住戶逐出社區的決議,而管委會再依決議向法院提起強制遷離的訴訟。 所以千萬不要覺得當惡鄰居無法可管,當成為全社區住戶的公敵後,是真的有可能被掃地出門的啊~
 
 
2019-07-08

千金買屋,萬金買鄰─公寓大廈常見糾紛Q&A(上)

現代人不若早期社會居住型態,村落、鄰里關係緊密,雖然距離更近、僅有一牆之隔,但可能因感情疏離或生活習慣不同,產生許多大大小小的糾紛,最後鬧上法院,甚至某些社區設置有管委會,本應協助住戶處理問題與排解糾紛,卻也不乏有住戶與管委會互告的案例。因此落實社區自治精神,同時保障住戶與社區全體的權益,便有賴《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範,當然更重要的是─社區住戶們的理解與配合!

>修繕相關

「修繕」大概是社區最常見的問題了,舉凡各種漏水、停車場維修或花園維護等等,關於修繕問題最重要的關鍵在於─修繕責任的歸屬,在釐清責任歸屬前,先介紹一般公寓或大廈建築物可以分為以下幾個部分:

  定義 舉例
專有部分 指公寓大廈之一部分,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且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 室內實際坪數
共用部分 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 樓梯、門廳、法定停車空間
約定專用部分 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者。 約定由頂樓住戶使用的頂樓平台
約定共用部分 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經約定供共同使用者。 某住戶同意將房屋作為社區辦公室供住戶使用

Q:頂樓漏水,應該由誰負責修繕?
A:修繕責任的歸屬與建築物部分的性質
息息相關喔!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性質 義務人
專有部分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的修繕、管理和維護 由各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的使用人負責,並負擔費用。
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的修繕、管理和維護 管委會負責,費用則是由公共基金支付或區分所有權人按比例分擔之。
專有部分的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的管線

維修費用由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的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

但若是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的事由所致,則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

所以如果頂樓平台並未約定專用,管委會就有負責修繕的義務,同理,像電梯的維修保養、社區花園的維護,因為都是屬於共用部分,所以是由管委會負責執行與支出費用。

Q:住家漏水,應該由誰負責呢?
A:當家裡的天花板漏水,大家直覺都會想要樓上的鄰居出來面對!但在法律上不完全都是這樣喔,最重要的第一步是先確認漏水的原因,找到漏水的原因和源頭後,再來就是要依照上面的說明來判斷,漏水點究竟是位在專有部分還是共用部分。但要特別注意的是,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若是可歸責於特定住戶的原因需要修繕,例如某住戶施工裝潢造成公共管線破裂,原則上是要由該住戶自行負擔修繕費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但書)。 至於如何確認漏水點?如果是在上下樓層間的漏水情況,可以由住戶們自己合意尋找專業的人員來抓漏,如果已經進入訴訟程序,則可以向法院聲請由專業鑑定機關來鑑定。

Q:管委會/鄰居擺爛不修繕,我該自認倒楣嗎?
A:在確認責任歸屬後,管委會或鄰居遲遲未有動作或不願負責,是可以先自行修繕後,再向對方要求費用。而且如果漏水點是在鄰居家中,鄰居還有容忍進入自己家中進行修繕的義務喔,經過協調或通知改善仍拒不配合的話,甚至有可能被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47條)! 如果已經發生漏水或其他需要修繕的情況產生,建議應盡速處理,避免損害持續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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